关于基建处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
2009年6月19日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基建处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规范基建修缮管理提供制度保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工作实际,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一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
1、制定基建处贯彻教育部规划发展司有关基建修缮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的实施意见和计划,落实复旦大学党委和校领导关于基建修缮重要决定、指令的实施意见和计划;
2、向学校领导上报基建项目、修缮资金超过1000万元修缮项目申请立项的意见;
3、向学校领导上报基建年度计划和修缮年度计划的意见;
4、基建处队伍建设规划、基建处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工作总结;
5、涉及基建处管理的重大事项,如人事招聘,基建处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聘任干部,校园建设规划和基建修缮项目中重大管理事项等;
6、审定、修改和废止基建处的规章制度;
7、事关基建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8、基建处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
9、决定处内职工考核、表彰先进和奖惩事项,向学校等上级组织推荐重要荣誉称号的候选个人或团体;
10、基建处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
11、决定涉及事关稳定的重要问题;
12、基建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决策的其它决定事项。
第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的范围
1、报送学校领导有关审批的有关调整基建处干部人选的意见;
2、报校人事处有关招聘基建修缮管理人员的意见;
3、决定重要基建修缮项目管理人员的安排;
4、选拔、推荐后备干部;
5、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安排。
第三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范围
1、新建项目和修缮资金超过1000万元修缮项目的方案申报;
2、新建项目和修缮资金超过1000万元修缮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相关事项的重大安排;
3、已列入学校年度基建计划和修缮计划的新建项目和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重要修缮改造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的通报;
4、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项目。
第四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
1、50万元以上未列入学校预算的基建修缮资金安排(包括项目预算调整额超过50万元的资金安排);
2、新建项目和修缮资金超过1000万元修缮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的安排;
3、基建处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配置;
4、基建处办公经费年度使用情况的通报;
5、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开支项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根据具体内容,相应提交处务会进行集体决策。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决议事项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可根据需要召开二级教代会(或基建处教职工代表会议),或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征求群众意见。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应在处领导班子内部充分酝酿,不得临时动议。学校年度基建计划和修缮计划的制订、选拔任用干部,应履行学校规定的相应程序。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首先由分管处长或列席会议的科室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
第八条 处领导班子内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或因情况不清感到决策把握不大,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待时机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策。
第九条 已经处务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如有半数以上处领导成员提请复议,可上会复议,重新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条 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涉及本人亲属的情况,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情况,包括参与人员、事项内容、讨论过程和决策结论等,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处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协调。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一经形成,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维护集体决策,齐心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但不能在领导班子外散布不同意见。在处领导班子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原有决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确需变更的情况,应由处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定。如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事宜可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根据需要和涉密情况,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法。
第十七条 处纪检委员应负责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加强学校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基建处内各科室和职工发现未经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不提交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且事后不通报的;
2、有意向处领导班子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3、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基建处处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