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基建处行政公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04-02浏览次数:5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政公章的管理,维护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行政公章指“复旦大学基本建设处公章”。以下简称“公章”。
第二章 公章的刻制

    第三条 本单位行政公章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第三章 公章的保管

    第四条 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处办公室。公章由处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防止丢失和盗用。公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厨柜内。

第五条 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公章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地点以外使用本公章的,应经基建处负责人同意,并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复旦大学基建处公章代表复旦大学基建处,在以基建处名义开展的事项上使用。一般用于工作联系,不得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五章 公章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章的使用要坚持安全规范的原则,严格履行登记审批制度。

(一) 用印人使用公章前必须填写《复旦大学基建处行政章使用登记表》,注明用印事由、用印人、批准人、用印日期。
    (二)使用公章,必须经处分管领导或被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印。在用印审批权限范围内,用印审批人对用印负责。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均应拒绝盖印。

(三)使用公章时,保管人应对盖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把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四)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空白表格上用印。

  第八条 公章的使用对于不同类别的文件,应严格遵守下列程序:

(一)以复旦大学基建处名义与校外或校内单位联系工作的文件
    文件包括:介绍信、申请表、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以及基建报表、财务报表、资金申请表、资金计划表等基建财务文件。

⑴ 用印人填写《复旦大学基建处行政章使用登记表》;
⑵ 报送文件呈处分管领导审批;
⑶ 办公室管理人员用印。

(二)以复旦大学基建处名义签发的A类工程项目文件
    A类工程项目文件包括:工程项目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工程款支付证明、工程审价审定单、工程进度款报审表等与投资控制有直接关系的文件,以及发往项目参建方的信函、整改通知单、监理回访单等文件。

⑴ 用印人填写《复旦大学基建处行政章使用登记表》;
⑵ 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
⑶ 报送文件呈处分管领导审批;
⑷ 办公室管理人员用印。
 (三)以复旦大学基建处名义签发的B类工程项目文件

    B类工程项目文件包括:除A类工程项目文件以外的由基建处签发的项目前期准备有关文件、项目验收申报文件、工程例会纪要、工程验收证明单、工程归档文件、工程联系单等文件。

⑴ 用印人填写《复旦大学基建处行政章使用登记表》;
⑵ 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
⑶ 办公室管理人员用印。

第九条 未按本规定使用公章的,依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