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关于禁止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5-30浏览次数:1125

        第一条 为纠正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不正之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参照上海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若干规定》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各项规定:
  1.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一律不得相互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
  2.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
  3.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得决定、授意、同意收受或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
  4.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收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
  第三条 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应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
  对2011128(上海九届市纪委六次全会)以前违规收受礼金礼券购物卡的,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以纠正,以单位和个人自查自纠为主。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应上交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行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作出报告,杜绝今后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主动纠正的,可免予处理。如发现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礼金礼券购物卡的,则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对2011128(上海九届市纪委六次全会)以后仍然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必须立即纠正,上交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查实未纠正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及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五条 各附属医院、校办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定,或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