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关于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05-07浏览次数:236

 
第一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加强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使我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根据教育部教财(2000)21号“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等部门和院、系、所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以学校资金投资的各类校级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     经济责任是指上述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财务管理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对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凡是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调离岗位前必须自觉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能调离,企业法人代表不能变更。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为:

 

1. 管理中的有关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

 

3. 经济决策和投资决策的程序、执行及结果。

 

4. 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含或有事项,如:因担保而负有的连带责任等。)。

 

5. 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6. 存货(材料、库存产品、库存商品)的管理与结存情况。

 

7. 货币资金的管理。

 

8. 单位及本人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9. 学校或审计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10. 企业纳税和利润分配情况。

 

11.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厂长、经理除1—9项外,还须增加10、11两项)。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拟调离并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名单,经分管组织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由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在校审计处指导参与下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人员应当严格审计程序,依法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      审计处在接到组织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批文后,制定好审计工作方案,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部。

 

第八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审计处。

 

1.截止指定日期内的财产清点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并列出有关清单(固定资产、存货清单、人欠资金、欠人资金清单)。

 

2.任职期间(或指定期间内)负责人述职报告(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内容,另增加“工作主要业绩”)。

 

3.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4.校内经费簿和有关核算资料。

 

5.会计报表、帐册。

 

6.有关投资、贷款等重大经济合同。

 

第九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后,应对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定稿前,将与组织部门和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领导交换意见,以保证审计质量与结果。

第十条      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对其所在单位的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违规现象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损失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纪委、组织、人事、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和通报情况,重视和利用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