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作监管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3-04-01浏览次数:583

复纪监[2003]1号

 

关于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作监管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3年3月14日党委常委会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修缮)项目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现制定若干规定。

基建(修缮)项目招投标

1.基建(修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严格实行招投标。

2.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建项目,必须经上海市或区招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手续,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

3.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2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由职能部门组织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必须做到公开、公正、规范。职能部门必须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核、开标评标等制订标准、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 基建(修缮)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经费管理

基建(修缮)项目经费必须进行严格的预算,其费用经监理签章,并由基建部门审核,才能按工程进度、质量和合同的约定预付或支付。基建(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财务部门按审计报告结算。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超出原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含提高标准)或预算金额,应说明原因。超出预算经费,必须报学校主管领导重新审核批准。

三. 基建(修缮)项目的物资采购

职能部门在采购物资与设备时,根据符合采购要求并报价最低的原则,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中确定。

单项物资和设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应公开招投标,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或重大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单项物资和设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采购,实行决策与采购相分离或集体决策的工作机制。

4. 基建(修缮)项目的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必须经监理公司、设计单位的认可,职能部门才能进行验收,并按国家建设部规定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基建(修缮)项目应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重大项目要进行预审和阶段性审计。所有工程决算,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5. 基建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

不准收受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准在上述单位报销应由本部门和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对方单位邀请的出国考察;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上述规定,按校纪校规、党纪政纪处理。

6. 附则

1.复旦大学各附属医院的基建(修缮)项目,参照本规定办理。

2.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