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根据《复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协调会议(下称“协调会议”)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分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根据需要参加。基本成员部门为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使用单位代表可根据需要参加。
(一)沟通交流平台:基本成员部门通报交流情况,为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二)推进建章立制:推进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并对业务管理部门准备上报批准的规章制度进行初步审议。
(三)集思广益、出谋划策:研究学校建设项目管理的阶段性工作原则和重点工作,研究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操作规程,提出恰当建议,供业务管理部门决策时参考。
(四)其他方面:召集人或基本成员部门提出的其他需要研究或协调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基本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基建处
1.通报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2.通报建设项目管理的内控机制制度建设情况;
3.通报在建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进度与质量、变更签证、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情况;
4.通报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拟实施的相应对策。
(二)财务处
1.通报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及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
2.及时通报在建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资金管理和使用问题以及拟实施的相应对策;
3.通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
(三)审计处
1.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实施计划,提出相关审计工作意见及要求;
2.提出审计实施过程中需与业务管理部门沟通、或需由业务管理部门协助解决的重要事宜;
3.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时整改。
(四)监察处
1.提出对干部、职工加强廉洁从业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要求;
2.提出防范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中廉政风险的意见;
3.通报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排查风险,提出整改、防控方案,并落实整改。
第五条协调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如遇特殊需要,经召集人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协调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基建处承担,即根据召集人的指示,负责联络各成员部门并组织召开协调会议,负责分发有关文件等会议材料和作好会议记录,负责整理和分发协调会议纪要。
第七条协调会议纪要由各成员部门负责人共同审阅后签发,作为相应业务管理部门决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与会人员对协调会议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事项和文件负有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